您现在的位置: 脑性瘫痪疾病 >> 脑瘫简介 >> 正文

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12-10 14:35:15

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

一、肖某故意杀人案——依法严惩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

二、林某甲诉林某乙探望权纠纷案——“云探望”保护特殊时期探望权的实现

三、黄某与被申请人石某珍、黄某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福建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纠纷

四、朱某某申请确定监护权案——不符合《收养法》确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被依法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五、金安社区居委会与白某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六、谢某诉张某甲探望权纠纷案——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七、蔡某诉颜某、鹏头小学侵权责任纠纷案——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田某拐卖儿童案——全省首例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程司法救助

九、许某月与黄某文婚姻家庭纠纷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十、柯某忠与柯某悦亲子关系纠纷案——《民法典》中新增案由解决亲子关系困境

案例一

肖某故意杀人案

——依法严惩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肖某与余某系邻居,两家曾因门前卫生问题发生争吵,肖某对余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年5月2日17时许,肖某见余某带小孙子张某某到邻居廖某家门口附近玩,即上前持半边剪刀捅刺余某的后背和前胸多下,余某受伤逃跑。肖某追赶未果后,返回捅刺在一旁玩耍的张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胸腹部。其间,邻居杨某上前劝阻无效。在张某某倒地不起后,肖某又闯入余某家,捅刺独自在家的余某的大孙子余某某(被害人,殁年8岁)胸背部多下。肖某作案后将半边剪刀扔到路边河堤草丛内,借用他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余某、余某某、医院救治,余某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重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肖某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肖某因邻里矛盾持械行凶,致两名无辜儿童死亡,一人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为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虽然被告人肖某有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

案例二

林某甲诉林某乙探望权纠纷案

——“云探望”保护特殊时期探望权的实现

(一)基本案情

林某甲与林某乙于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年4月16日育有婚生女林某丙。林某丙年9月起就读厦门市海沧区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年2月20日,林某甲与林某乙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林某丙由林某乙抚养,林某甲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50万元,林某甲每周可以探望婚生女一次,节假日探望需双方另行协商。年8月起,林某乙给孩子办理转学手续,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就学,并拒绝让林某甲探视女儿。

(二)裁判结果

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林某乙协助林某丙与林某甲每周进行视频探望一次;二、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结束时间以国家相关部门通知为准),林某甲可以每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探望林某丙一次,具体时间为周末,时长为四个小时;三、其他节假日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典型意义

离婚后,父母双方通过探视子女延续亲情,然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探视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阻碍。为了及时调处当事人的矛盾,弥合亲情,筑牢家庭疫情防控的堡垒,法院针对本案进行线上审理及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做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视频对子女进行视频探望的约定,系我省法院首次将“云探望”写入调解书,确保疫情期间当事人探望权的实现。

案例三

黄某与被申请人石某珍、黄某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福建省首例引入儿童观护员制度的监护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系被申请人黄某明的父亲,系黄某璋的祖父。被申请人石某珍、黄某明系黄某璋父母。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载明:黄某璋经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建议进行康复治疗。黄某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于年12月9日签发,载明:黄某璋为肢体残疾贰级、智力残疾贰级。年,黄某明、石某珍均离家出走。此后,黄某璋由黄某及其妻子照顾日常生活,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并负担其全部生活费、治疗费等,黄某明、石某珍未曾对黄某璋尽到抚养义务。直至年3月,黄某明、石某珍回家与黄某及其妻子、黄某璋共同居住,家庭矛盾激烈,黄某明、石某珍对黄某璋时有打骂,黄某璋日常生活及治疗所需费用主要由黄某负担。年3月27日,黄某报警,报警事项为:儿媳石某珍长期虐待孙子黄某璋。目前,黄某璋就读于厦门市海沧区某特殊学校。

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儿童观护员介入,对被监护人黄某璋的日常生活情况进行观察。儿童观护员认为黄某明与石某珍婚姻关系不稳定,石某珍流露出精神压抑的一面,其对婚生子黄某璋有感情疏离的一面。法院还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对被申请人黄某明、石某珍及被监护人黄某璋进行了心理辅导和评估。心理咨询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建议:1.为黄某璋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持续的生活保障及治疗复健的必要条件;2.父母需承担起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基本责任义务,应定期探望陪护未成年子女以增进亲子感情;3.石某珍应积极改善情绪状况。

(二)裁判结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黄某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足一周岁即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后经评定为肢体残疾贰级、智力残疾贰级,本应得到比普通孩子更多的关爱呵护,但被申请人黄某明、石某珍离家出走长达六、七年时间,完全怠于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即便年3月“回归”家庭之后,也没有对黄某璋尽到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义务。黄某璋长期与黄某及其妻子共同生活,由黄某及其妻子抚养照顾并承担生活费用、治疗康复费用,故黄某明、石某珍不适合再担任黄某璋的监护人。现黄某申请撤销黄某明、石某珍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黄某明、石某珍作为黄某璋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黄某为黄某璋的监护人。但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即便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黄某明、石某珍仍应依法负担黄某璋的抚养费,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此外,法官对被申请人黄某明、石某珍进行了法庭训诫。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更具有显著的身份性、伦理性和情感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法定义务。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终结,更不仅仅是一道关于孩子跟谁生活的“选择题”。家庭不仅仅是私域,家庭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国家立法必须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干预。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判例,使更多的孩子获得更为细致周全的司法关爱,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地,同时也能正向引导更多的父母唤醒和重拾责任。

案例四

朱某某申请确定监护权案

——不符合《收养法》确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被依法指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申请人朱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附近拾得一女婴。朱某某将该女婴抱回抚养,取名朱某佳,并一直共同生活至今。经鉴定,朱某某与朱某佳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年3月11日,朱某佳户籍落入朱某某户籍地址,厦门市公安局人口基本信息表里载明朱某佳出生日期为年12月2日。朱某佳住所地所在社区表示对朱某某申请作为朱某佳的监护人无异议。因朱某佳系未成年人,为方便其生活、学习、就医、交通,维护其权益,朱某某申请指定朱某某为朱某佳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佳于年12月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其生父母及家庭情况不明,年12月7日由朱某某在路边拾捡回家抚养至今。朱某某具有监护能力,对其要求担任朱某佳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依法问询朱某佳住所地所在社区,该社区对其申请无异议。综上,对于朱某某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朱某某为朱某佳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通过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解决当事人“收养”未成年人困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申请人多年辗转多部门却未能解决成为“女儿”监护人的烦恼,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收养关系诉讼,因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获支持。思明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走访申请人所在地街道社区了解申请人“母女”生活情况,建议当事人依法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了监护人,切实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年的“母女”身份窘境,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案例五

金安社区居委会与白某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基本案情

年8月29日,白某花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之后便独自带着她一同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花就经常带着她到鼓浪屿乞讨。白某花长期强迫小丽乞讨,且不保证其饮食,还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并狠心对其进行殴打。年4月4日,白某花因殴打小丽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年6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白某花犯虐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小丽的生父不明,且其外祖母已经去世,而外祖父因患有老年痴呆住在养老院,生活无法自理,小丽没有其他成年的兄弟姐妹,由金安社区居委会委托厦门市社会福利院照料。金安社区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白某花监护人资格。

(二)裁判结果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花作为小丽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白某花对小丽实施的虐待罪行已严重损害小丽身心健康,故其不适合再担任小丽的监护人。金安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白某花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小丽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白某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金安社区居委会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母亲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厦门市受理的首例因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湖里法院积极协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案例六

谢某诉张某甲探望权纠纷案

——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一)基本案情

谢某与张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于年6月生育婚生子张某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年7月12日协议离婚,同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直接抚养,张某乙的一切费用由张某甲承担,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张某乙的权利等。离婚后,谢某因与张某甲就探视婚生子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准予谢某每周探望婚生子张某乙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由谢某接张某乙放学至谢某处,周一上午由谢某自行送张某乙上学;如谢某遇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段探望张某乙,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谢某享有与张某乙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张某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张某乙的权利”剥夺了谢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谢某依法仍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张某乙的身心健康及促进谢某、张某乙母子情感的交流,对谢某请求的探望婚生子时由其将婚生子接回,予以照准并支持。为有利于婚生子张某乙的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张某乙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酌定谢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有两个周末可探望婚生子,具体为每月有两周的周五下午放学后由谢某将张某乙接回,并于下周一上午上学前送张某乙至学校就读;每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某可在假期内将张某乙接回生活一半时间。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制度的首要目的为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般不能约定放弃。本案谢某与张某甲离婚后,谢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张某甲有协助的义务。离异的父母在履行探视职责或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时,应当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的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案例七

蔡某诉颜某、鹏头小学侵权责任纠纷案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和被告颜某是同班同学,年秋季就读于被告鹏头小学四年级3班。年11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的课间,原告蔡某与被告颜某在班级教室内嬉闹,第三节课预备铃响后,原告两只手撑在两个桌子上面,被告颜某从后面抱住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失去平衡往前倾倒,嘴巴磕碰到课桌,折断两颗门牙。事故发生时,鹏头小学教师、职工未在场。原告父母发现后,多次带原告到口腔门诊治疗,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因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某、颜某甲(颜某之父)、梁某(颜某之母)、鹏头小学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种植牙费用、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元。

(二)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和被告颜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颜某从身后抱住原告,致原告身体往前倾倒,两颗门牙磕碰到课桌而折断,具有相当的过错。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课间嬉闹、手撑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认知,其未能谨慎约束自身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小过错。原告与颜某课间活动时嬉闹乃至原告受伤,期间被告鹏头小学并无老师、职工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予以制止,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较小过错。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颜某、鹏头小学、原告分别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50%、25%、25%的赔偿责任。颜某应赔偿原告元×50%=元,颜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颜某甲、梁某替代承担。鹏头小学应赔偿原告元×2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未成年学生之间嬉戏、玩耍、打闹而导致的学生身体受伤的事故在中小学校园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颜某打闹时,仅仅是响了预备铃,上课铃仍未响起,故发生本案事故时,仍属于课间时间。学校据此抗辩认为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学校对于在校学生除了教育、宣传安全知识职责外,还具有管理职责。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学校亦负有及时救助义务。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期间,还是课间休息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学校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原、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案事故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

案例八

田某拐卖儿童案

——全省首例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程司法救助

(一)基本案情

年4月5日、年7月5日,被告人田某之妻杨某先后各产下女婴一名。被告人田某产生将女婴贩卖牟利的邪念,经讨价还价后,先后商定以元、元价格将亲生女儿分别贩卖给田某乙、高某某。年8月23日,大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田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田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同日,田某乙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年9月,高某某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两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田某乙、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各自予以收买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田某、田某乙、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乙、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别判处拘役。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田某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田某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均予以考虑,量刑适当,田某关于应再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田某案发后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共有4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尚在强制医疗,4名儿童除父母外无其他直系亲属,实际上处于无人抚养状态,而其他亲友对临时监护4名儿童存在顾虑。三明市两级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联合民政等相关部门,提前筛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成年亲友担任监护责任人,并加快推进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后,仅用5天完成确认工作。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契机,与三明市民政局、共青团三明市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司法保护和救助的十条措施》,织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司法保护和救助网。该文件系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等12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后,全省首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全程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九

许某月与黄某文婚姻家庭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2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某月母亲李某娟与案外人许某春离婚;许某月由李某娟抚养,抚养费由李某娟承担。同时该判决书还对其他事实进行确认:许某月非许某春的亲生女儿;李某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娟母亲王某腰为李某娟的监护人等。该判决已生效。

李某娟曾告知黄某文,许某月系其女儿并主张抚养费,但黄某文未支付。许某月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娟及李某娟父母协助照顾至今,现读幼儿园小班。年9月,许某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文与许某月的亲子关系,并要求黄某文支付抚养费。

案件一审过程中,许某月申请对其与黄某文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依法委托,年10月23日,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正泰司鉴定物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黄某文为许某月的生物学父亲。

(二)裁判结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月虽系在李某娟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许某月非李某娟前任配偶的亲生子女,且闽正泰司鉴定物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支持黄某文系许某月的生物学父亲,因此许某月应为李某娟与黄某文之非婚生女。许某月要求确认其与黄某文的亲子关系,予以照准。《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由李某娟直接抚养许某月,故许某月向非直接抚养方黄某文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黄某文尚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实际需求等,酌情确定许某月的抚养费按每月元计算。遂依法判决:许某月与黄某文具有亲子关系;黄某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许某月支付年12月7日至年10月6日的抚养费元;黄某文应于年10月起每月8日前向许某月支付当月抚养费元至许某月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许某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文于年3月20日之前向许某月支付元,年4月20日之前向许某月支付元,年1月31日之前向许某月支付元,款项支付至李某娟账户,上述款项按时足额付清之后,就许某月年4月份之前的抚养费双方再无争议;黄某文自年4月起(含4月份),每个月20日前支付许某月抚养费元至许某月年满18周岁时为止,支付至李某娟账户;如果黄某文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许某月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件一审审理过程曾被央视纪录片《家事如天》采用和播出,得到社会各界广泛


本文编辑:佚名
转载请注明出地址  http://www.qzbxt.com/ntjj/1355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2-2020 脑性瘫痪疾病版权所有

    现在时间: